第四类接触事件 (世界上有哪些第四类接触事件)
第四类接触事件
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三级医院、北京急救中心和红十字会急救中心: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资源利用效率,满足市民对急救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我委制定了《实施分级分类急救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各单位可根据情况,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北京健康协会
2019年11月12日
实施急救分类和救援的措施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院前医疗急救分类救援的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类接触事件第二条急救分类救援是指院前急救调度机构对受理的院前急救服务需求进行“调度分类”,匹配调度相应类别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力量前来现场救援;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力量根据伤情在救援现场对急救服务对象进行“现场分级”,并按照“现场分级”的类别与院内急救进行衔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急救分类救援的管理。
第四条院前急救任务(事件)根据呼叫类型分为两类。具体来说:
(1)急救:需要处理的任务(事件),呼叫地址为住宅或公共场所;医疗机构之间的转院,下级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的转院,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的转院以及上级医疗机构向下级医疗机构的转院。
(2)非急救类:不需要医疗处理,仅旨在解决运送或解除的任务(事件),包括出院回家、复诊、透析、接送站/机场、化疗、住院等。
第五条院前急救任务(事件)根据呼叫地址和原因进行“预定分级”,共分为6级。具体来说:
(1)急救一级:呼叫地址为居民区和公共场所,即医疗机构以外地址的急诊和危重病呼叫。
(2)急救二级:呼叫地址为居民区和公共场所,即医疗机构以外地址的急诊和重症急救呼叫。
(3)转医院一级:医疗机构急诊转危重(含呼吸机)呼叫。
(4)转医院二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同行转电话。
(5)转医院三级:医疗机构间转电话。
(6)非急救:主要以解决运输和起重为目的的呼叫。
第六条院前急救人员分为五个等级,根据其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执行院前急救任务(事件)。具体来说:
(1)高级专家急诊医师(简称A1)
1.人员资格: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通过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
2.专业技术能力:先进的生命支持技术、先进的气道管理技术、创伤生命支持技术、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和处置能力,掌握先进仪器的使用。
A1级医生可以执行各种院前急救任务(事件)。
(2)高级专业急诊医师(简称A2)
1.人员资格: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通过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
2.专业技术能力:先进的生命支持技术、气道管理技术、创伤生命支持技术、现场应急处理能力。
A2级医生可以执行一些任务(事件)如急救1级、急救2级、转运2级、转运3级和非急救。
(3)基层专业急诊医生(简称B)
1.人员资格: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通过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
2.专业技术能力:先进的生命支持技术、创伤生命支持技术、现场应急处理能力。
b级医生可以执行急救2级、转送2级、转送3级和非急救任务(事件)。
(4)具有医学背景的急救人员(简称E2)
1.人员资质:具有护士资格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证、医务辅助人员资格证或经相关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在市卫生健康委备案的院前急救人员。
2.专业技术能力:先进的生命支持技术,创伤生命支持技术,熟练使用AED。
E2级院前急救人员可以执行转三级、非急救服务等任务(事件)。紧急情况下开展辅助医疗救援工作。
(5)无医学背景的急救人员(简称E1)
1.人员资质:具有医疗救护人员资格证书或经相关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在市卫生健康委备案的院前急救人员。
2.专业技术能力:掌握心肺复苏技术和创伤生命支持技术。
E1院前急救人员可以执行非紧急任务(事件)。
第七条院前急救人员根据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进行“现场分级”,对病情程度进行评估,分为四级。具体标准:
(一)客观指标评分-院前危重评分量表
ⅰ级急诊评分≥11分。
ⅱ级急重症评分为5-10分。
ⅲ级急诊评分3-4分。
ⅳ级非急诊评分≤2分。
(2)主观指数评级
ⅰ级——急诊,包括下列症状或体征之一:心脏/呼吸骤停或心律不齐;气道阻塞/窒息;需要紧急气管插管/切开;震惊的迹象;急性活动性大出血;突然失去知觉;癫痫持续状态;胸痛/胸闷(急性心肌梗死/主动脉夹层/急性肺栓塞/张力性气胸);极度严重烧伤;脑疝的迹象;急性中毒危及生命。
ⅱ级——急性、重度,包括以下症状或体征之一:活动性胸痛,疑似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但未立即抢救;有脑梗死,但不符合I级标准;各种原因的剧烈疼痛;中毒病人,但不符合I级标准;意识突然变化(困倦、定向障碍、晕厥);精神障碍(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倾向)。
ⅲ级——急症,包括下列症状或体征之一:哮喘急性发作;困倦状态;间歇性癫痫发作;非心源性胸痛;腹痛;中重度疼痛,需要止痛;出血;头部外伤;中度创伤,肢体感觉运动异常;持续呕吐/脱水;精神行为异常(无自伤或伤害倾向)
ⅳ级——非急症,病情稳定。
第八条院前急救与院内急救的衔接
院前“就地分类”属于ⅰ、ⅱ级患者,直接送到院内急诊科“红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必须提前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建立“急救绿色通道”。
院前“现场分类”属于ⅲ、ⅳ级患者,他们被送到院内急诊科的“黄区”和“绿区”。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