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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收费员假笑 (高速收费员招聘需要什么条件)

时间:2023-11-21 10:06:31    编辑:百草

高速收费员傻笑

近日,一段男收费员在宁波高速收费站微笑下车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被网友称为“职业假笑”。收费站领导回应称,收费员以为他是在强颜欢笑,却引发争议。收费员说,他不想成为网络名人。他认为自己被拍摄的视频侵犯了他的个人肖像权,已经报警。

在这方面,杜南NDX实验室发起了排队投票。数据显示,95.5%的网友表示理解“职业假笑”,半数网友认为服务人员的“职业假笑”不会影响消费体验。

高速收费员假笑

半数网友认为“职业假笑”不会影响消费体验。

杜南NDX实验室进行的一项“你能理解高速收费员被质疑假笑吗?”显示95.5%的网友理解“职业假笑”,只有4.5%的网友选择“不理解”。那么,“职业假笑”会影响消费体验吗?半数网友认为服务人员的“职业假笑”不会影响其消费体验。只有10%左右的网友表示“职业假笑”对消费体验有影响,另有40%的网友认为不好说。

网民“秋秋”说,努力工作的人应该受到尊重。网友“薛伟”也表达了自己的理解,“都是为了生活,成人世界没有轻松二字。”网友“开心美人”觉得现在要求太多了,不是笑着说你不热情,而是笑着说你假的。要是有表情面具就好了。网友“小薇拉”说:“我也是服务行业的。我能理解服务业有很多无奈。顾客不是上帝。大家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不好吗?”

现实中,服务行业的人是怎么想的?“我也遇到过不被客户理解的情况,但仅此而已。工作还是要做的,还是尽量提供好服务吧。”在火锅店工作的朱小姐说,很多时候服务人员的工作就是臣服于它。在旅行社做客服的邱小姐在网上看到高速收费员“假笑”的视频时,也觉得自己很能理解这位收费员。“我们平时工作挺好的,三两个人能在一起说说笑笑,收费员却是一个人。每天笑那么多次,真的会让她的脸僵硬。”

高速收费员假笑

网友认为态度认真、服务到位更重要。

“微笑服务”作为服务行业的基本共识而存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让消费者有更好的消费体验。“假笑”视频中男收费员的公司也回应称,“微笑服务”是员工的重要考核指标。但是在服务行业,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明确要求员工保持微笑,很多都是服务人员的自觉行为。

朱小姐告诉记者,她的领导并没有强制要求她在工作时微笑,但一般情况下她自己都会这样做。她认为这是一个服务人员应该具备的素质。邱小姐也提到公司要求上班时保持微笑,但其实不管有没有这个要求,我自己和同事都会主动微笑,给客户带来更好的感受。“除了被抱怨的时候,我们通常会尽力发自内心地真诚微笑。”

保持微笑可以说是大多数服务人员的工作习惯。但排队投票结果显示,更多网友认为服务人员的认真态度和服务到位比保持微笑更重要,分别占42.4%和47.3%。与此同时,只有不到8%的网民认为强制“微笑服务”是必要的,超过一半的人认为强制“微笑服务”是不必要的,另有38.5%的人认为要视情况而定。

网友“三井,尚”觉得坚持工作人员发自内心的微笑有点苛刻。“人的表情只有臭脸和笑容吗?正常表达也挺好的,人不是机器,会累,会有情绪。微笑是可以的,但不是必须的。”网民“山青”认为,服务人员至少应该有一张笑脸,不管真假。

69.2%的网友表示有“职业假笑”经历。

男收费员的“职业假笑”得到了很多网友的鼓励。很多网友之所以理解“职业假笑”,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过这样的经历。投票数据显示,69.2%的网友表示有过“职业假笑”的经历。

网友“小Grace”说,她经常“傻笑”。“现在哪个工作不用笑?我们在做销售的那一刻就应该笑,不然怎么冲业绩?”网友“牛努儿”也表示,在职场中,假笑是自己的保护色,脸眉好看,充满正能量。其实他已经很累了,只想早点下班。

当被问及除了服务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是否存在‘职业假笑’时,76.9%的网友认为有,只有5.4%的网友明确表示没有,网友“乐可”说,各行各业都不容易,我开会经常要对着领导“假笑”。网友“鑫~ ~”也直言“像我们这样的乙方能不对甲方爸爸假笑吗?”

消除疑虑

男性收费员的肖像权

有没有违反?

律师称,如果降低自己的社会评价,即使没有盈利,也构成侵权。

高速收费员假笑

宁波高速收费站男收费员“职业假笑”的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他表示,自己并不想成为网络名人,认为自己拍摄的视频侵犯了自己的个人肖像权,已向警方举报。

对此,有网友认为收费员的报警有点夸张。“即使他在窗口工作时被偷拍,也不能认为是侵犯隐私。他的微笑也是针对职业道德,不存在侵权。”不过也有不少网友表示赞同。网友“嘉仁”认为,拍摄他人照片并发到公众平台,给人们的工作生活造成困扰,应该由警方处理。

那么这个视频是否侵犯了收费员的个人肖像权呢?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律师刘墉表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以享有一定的利益,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公民肖像,2017年正式实施的《民法通则》也没有将营利作为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刘律师指出,"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仅要关注行为人是否获利,还要关注该行为是否降低了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如果视频发布者的行为使收费员的社会评价降低,人格尊严受到侵犯,即使没有盈利,视频发布者的行为也将构成侵权。"

采写:实习生曹诗楠记者游丽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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