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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矿山 (大矿山边上那座山怎么上)

时间:2023-11-25 15:10:04    编辑:百草

伟大的矿井

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二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大矿山

一是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

(一)严格灾害严重煤矿的安全准入。停止新建生产能力9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和水文地质类型极其复杂的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和水文地质类型极其复杂的新建煤矿,原则上要按照煤炭采掘进行智能化设计。

(2)严控非煤矿山源头。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土地空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矿产资源勘探应达到规定的水平,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露天砂矿不得以山脊划界。除按照规定外,新设立的采矿权范围不得与现有采矿权的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对可以集约开发的同一矿体设立的采矿权不得超过两个。采矿许可证规模为规划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和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建设和生产。

(三)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委托。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严格实质审查,不得只审查程序和形式。没有一次性矿井开拓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原则上,一个采矿权内只能设置一个生产系统。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得批准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大矿山

第二,推动矿山转型升级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进行分类处置。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矿代采、有勘查许可证开采且拒不整改的,与煤炭共生(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技术和设备拒不整改仍生产建设的,或者停产整顿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积极引导长期关闭、资源枯竭矿井和灾害严重、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退出。

(五)推进尾矿库闭库。对运行到最终设计标高、不再排放尾矿、已停产3年以上或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要及时关闭治理和注销。已关闭的尾矿库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注销,不得再作为尾矿库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

(六)实施非煤矿山整合重组。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进同一矿体分属两个以上不同采矿主体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作业最小间距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建筑用砂石普通露天矿等企业整合重组,统一开采规划、生产制度和安全管理。

(七)加快矿山升级改造。推进中小型矿井机械化升级和大型矿井自动化、智能化升级,加快灾害严重高海拔矿井智能化建设,建设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井。地下矿山应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控、通讯、压缩空气自救和供水救援系统。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的新建、改建、扩建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要经过严格论证。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同时开采的生产水平不得超过4个。尾矿库应建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新建四级、五级小型尾矿库应采用一次性筑坝..

(八)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加强矿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矿山重大灾害防治研究,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推进矿井信息化、智能装备和机器人的开发应用。实施一批矿山安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推进矿山安全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三,防范和化解重大安全隐患

(九)完善矿山安全管理体系。矿山企业要完善以安全风险分类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隐患全覆盖,建立隐患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推动企业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在重大隐患消除前进行跟踪督办,督促销号整改。对排查整改不到位仍存在或发生重大隐患的,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加强重大灾害管理。矿山企业要识别致灾隐患因素,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实行分区管理和超前控制。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入安全检查范围,并及时公布鉴定结果。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采场和排土场的边坡高度大于100米时,应逐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空区体积超过要求的,应及时进行专项稳定性评价。尾矿库泄洪建筑物的质量检查应每3年进行一次。

(十一)严格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完善矿山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监管机制。定期对取得矿山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在用设备设施进行安全可靠性检验。建立矿山安全设备全生命周期智能监管平台,实行矿山设备安全责任追究制。

(十二)规范非煤矿山外包项目管理。非煤矿山企业负责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严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爆破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基础设施矿山采掘工程的承包商数量不得超过3家。大中型地下金属非金属生产矿山的采矿工程承包人不得超过两个,小型地下金属非金属生产矿山的采矿工程承包人不得超过一个。严禁将采矿工程和爆破作业转包、分包。承包商应向项目部派遣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特殊操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力争2025年底前建立生产矿井采(剥)筑队或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

(十三)加强已停产矿山的安全管理。停产整顿的矿井应制定整改方案,限制单班入井人数,同一作业现场控制在10人以内,并向矿安监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煤矿停产整顿的矿井进行值守,对其他矿井停产或停产检查的矿井进行值守,并按规定进行复产验收。因监督检查不力导致停工期间继续组织施工生产的,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4)提高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强矿山多灾害物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早期风险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应在地雷集中的地区建立区域地雷救援队。地下矿山、尾矿库“高架库”应建立应急广播等通讯系统,确保应急指令能在第一时间传达到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评估和修订。每年汛期前,当地政府要组织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与下游居民开展联合演练。加强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遇极端天气禁止入井。

大矿山

第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十五)落实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矿山及其上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实际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矿山企业总部要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禁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推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评分制。

(十六)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中央涉矿企业总部和大中型涉矿企业要配备安全主任。地下矿山应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人员应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应当配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灾害严重的矿井应按规定配备专职领导、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灾害治理。

(十七)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全员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要求绘制和更新相关图纸,并提交给矿安监部门。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每年应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不得超定额安排人员下井作业,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矿山企业或承包商应依法承担偿还拖欠工资的责任。

五、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

(十八)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矿山安全领导责任,组织开展区域矿山致灾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业监管人员比例不低于在岗人员的75%。矿山安全重点市县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深入矿山监督检查。市、县两级地方政府应当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九)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各地区要坚持责任明确、认真履职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省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权限,明确矿山和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建立联合执法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大力提高执法专业素质,切实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中央企业的矿山安全监管由地市级以上部门负责。尾矿库“高架库”、开采深度超过800米或单班30人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等高风险矿山的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级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必须管行业、管企业、管生产经营”的要求,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在行业管理、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办公室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协调和指导。

(二十)加强国家矿山安全监管。完善国家矿山安全监管体系,国家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地方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向地方政府提出改进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统筹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建设,推进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计划实施,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完善国家矿山安全智能监管监察系统。

六、依法推进矿山安全管理。

(二十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推动矿山安全法修订,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完善矿山安全监管专业人员培训机制,提高待遇保障。加强矿山安全在线监控网络和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强化执法装备支撑。

(二十二)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矿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检查执法,严禁以罚代管或不管不顾。推动建立和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案件移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加强对矿山领域安全评价、设计、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矿山安全评价和检查报告公开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息公示制度、联合惩戒制度和奖励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重大隐患不处罚或跟踪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三)严格调查处理。对于涉及重大隐患、瞒报或谎报重大及以下事故的煤矿安全生产,将视情况升级排查。接到虚假报告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核查。发生重大死亡以上事故的矿井,应当停产整顿,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加强组织实施

(24)完善保障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研究配套政策。要统筹经费渠道,加强矿山淘汰退出、尾矿库管理、信息系统、智能矿山建设和安全监督检查等经费保障。应急管理部牵头建立矿山安全协调推进机制,将本意见落实情况纳入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检查督查内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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